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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81执1739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温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温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杨音,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燕南南溪路********。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温化,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温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本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位于三明市××新村××室房产,经核实,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出示查询结果为:产权状态为(历史),该房产经三明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执146号之一的协助执行裁定书,已于2018年12月2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故黄温化名下已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工商登记。本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且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敏霞

审判员  陈祖军

审判员  陈兴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秋梅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