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2执453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缔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保成路**电子大厦****。法定代表人梅小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亿拓云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div>法定代表人唐琼。申请执行人湖北缔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亿拓云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2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8,029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缔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亿拓云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湖北缔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亿拓云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共同来院,并向本院递交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缔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书面请求撤回对案件的执行。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102执4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毅
审判员 王国林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