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
主要
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金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岩市天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B4-3-18,组织机构代码74168997-6。
法定代表人:陈玉才,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金鹏花园B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97247598。
法定代表人:林忠发,董事长。 本院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天辰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车辆损失保险款7128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均为其他车主挂靠其名下货运车辆,被执行人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并非实际所有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俊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连 泳 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加龙(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