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4民初3932号
原告:鲍亚方,男,汉族,1996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郝雪颖,女,汉族,1997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亚方与被告郝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鲍亚方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亚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亚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亚方负担。
审判员 马献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