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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4民初3932号

鲍亚方与郝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7-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亚方;郝雪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4民初3932号

原告:鲍亚方,男,汉族,1996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郝雪颖,女,汉族,1997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亚方与被告郝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鲍亚方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亚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亚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亚方负担。

审判员  马献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