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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2804号

袁煜华与章瑞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煜华;章瑞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3民初2804号

原告:袁煜华,女,195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友,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陈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章瑞娟,女,196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原告袁煜华与被告章瑞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煜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友,被告章瑞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煜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章瑞娟归还借款本金99600元并支付利息(以99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章瑞娟承担。审理中,袁煜华明确本案主张的款项为租金。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7日,章瑞娟向袁煜华出具借条一份,确认结欠袁煜华99600元,该款是章瑞娟结欠袁煜华的房租,章瑞娟一直未支付,现袁煜华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章瑞娟辩称,其对结欠袁煜华房租99600元无异议,希望和袁煜华协商解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月27日,章瑞娟向袁煜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袁煜华人民币玖万玖仟陆佰元整(99600元)到2017年4月止。到2017年2月底全额还清。如到期没归还金额翻倍。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借条所载明款项为章瑞娟结欠袁煜华的房租,系2017年4月30日之前,租赁无锡市金匮苑20-802室房屋所结欠的租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诚信履约。本案中,章瑞娟以借条形式明确结欠袁煜华租金,并承诺付款期限,其应当按约履行,现未按约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对袁煜华主张章瑞娟支付所欠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袁煜华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章瑞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袁煜华支付租金99600元及利息损失(以99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5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15元,由章瑞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辰智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