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402执165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宋均炯与被执行人李闻探视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闻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19)浙0402执1650号执行案件中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19)浙0402执1650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