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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02执1650号

宋均炯、李闻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宋均炯;李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402执165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宋均炯与被执行人李闻探视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闻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19)浙0402执1650号执行案件中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19)浙0402执1650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