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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6执恢606号之一

蒲平与陈宁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平;陈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执恢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蒲平,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南村。

被执行人:陈宁,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平与被执行人陈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琼0106执恢6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宁持有的海南渝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龙王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后双方以长期和解履行方式结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2018)琼0106执恢606号执行裁定书项下对被执行人陈宁持有的海南渝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龙王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子刚

审判员  郑忠东

审判员  宋玉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崇百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