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002执1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晏菁,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荆州市。
被执行人:刘紫娟,女,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晏菁与被执行人刘紫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紫娟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晏菁借款本金320800元及利息29641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572元,以上合计625784元。申请执行人晏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紫娟在交通银行荆州分行开户的账户内存款53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社保支行开户的工资账户内存款13600元,另被执行人刘紫娟于2018年12月26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晏菁债务8572元。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7472元,尚余598312元未执行到位。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2019年6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义兵
审判员 程洪波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