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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执1026号

王晓婷、陈禹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8-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婷;陈禹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陈禹辉,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晓婷与陈禹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禹辉的银行存款26990.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喜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