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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22执402号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处、广西超大高新货运有限公司、潘海龙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处;广西超大高新货运有限公司;潘海龙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2执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帅新华,主任。 被执行人广西超大高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德路27号场地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莫华昌,负责人。 第三人潘海龙,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南宁华侨投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路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1022行审226号行政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潘海龙系桂A×××××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理应与被执行人连带承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书。桂A×××××车辆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实际车主系第三人。挂靠合同书明确规定第三人向被执行人缴纳挂靠车辆管理费,挂靠期间第三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民事、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

裁定如下: 一、追加潘海龙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潘海龙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4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4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德教

审判员  黄 权

审判员  何吉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