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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03民初6421号

郑艳丽与谢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艳丽;谢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03民初6421号

原告:郑艳丽,女,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谢众,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

负责人:李臻,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然,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女,199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丽与被告谢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婷

审 判 员  张 月

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