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3民初4962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碧桂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2533068T。
法定代表人:陈宇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生,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姝,女,1995年3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被告:周丹。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周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邸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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