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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02行初61号

罗新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9-21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罗新潮;百色市信访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1002行初61号 起诉人:罗新潮,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壮族,户籍广西隆林各自自治县,现住广西南宁市。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罗新潮起诉百色市信访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起诉人行政不作为,包庇百色市卫计委、百色市第二人民医院“被××”起诉人违法。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不理睬原告依法请求复查百色市卫计委徇私枉法包庇百色市第二人民医院违法强制治疗起诉人、强制鉴定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核查案件事实,并给与百色市卫计委行政处分,并书面答复起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罗新潮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罗新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万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