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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民终848号

刘子健、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子健;陈燕;万文华;万亚雄;张家界新大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民终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子健,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熠,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熠,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文华,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银辉,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亚雄,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系万文华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银辉,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张家界新大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贯坪村。

法定代表人:赵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俊,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岚兰,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子健、陈燕因与被上诉人万文华、万亚雄,原审被告张家界新大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1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子健、陈燕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湘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1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全案驳回被上诉人万文华、万亚雄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起民间借贷案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并且已经认定“湖南省冷水江市公安局于2018年5月3日对冷水江市盛唐创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刘子健因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湖南省冷水江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刘子健个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中的民间借贷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是客观事实。

二、对于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应当全案驳回起诉。首先,从实体法律规定方面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月30日高检会(2019)2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本案中刘子健在涉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同时向万文华、万亚雄吸收的资金也应当一并计入其犯罪数额内。也就是说本案中涉案的所谓“民间借贷款”依法应当认定是刘子健涉嫌非吸刑事案件的赃款。其次,从程序法律规定方面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这些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是指“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并不是指借款主体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民事案件过程中,只要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就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因此,本案中的“民间借贷款”无论从实体法律角度、还是从程序法律角度,都应当认定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全案驳回万文华、万亚雄的起诉,而不仅仅是只驳回对刘子健一个人的起诉。万文华、万亚雄辩称:1.本案被上诉人起诉涉及的是债务偿还主体,新大绿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受该意见约束。2.刘子健涉嫌犯罪并不影响万文华、万亚雄起诉的权利。3.一审法院只是驳回被上诉人对刘子健的起诉,并不影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承担,一审法院的处理结合全案及相关意见进行处理是正确的。新大绿公司辩称:新大绿公司对刘子健、陈燕的上诉没有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全案驳回万文华、万亚雄的起诉。1.刘子健涉嫌非吸被立案侦查是事实,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本案应当裁定全案驳回起诉。2.原审法院仅驳回万文华、万亚雄对刘子健的起诉是无法查明他们之间的借款金额的。新大绿公司如果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也应当是在借款事实及还款金额清楚的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刘子健涉嫌非吸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刘子健已经偿还了仅四千万应当认定为偿还本金。因此,本案不能片面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来审理。3.原审法院仅仅驳回万文华、万亚雄对刘子健的起诉,判决陈燕和新大绿承担责任,变相认可了刘子健与万文华、万亚雄的借款是合法的,会造成民刑相冲突的尴尬结果。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不仅仅只裁定驳回对借款人的起诉,而是应当驳回万文华、万亚雄对全案的起诉。万文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子健、陈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自2013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新大绿公司对前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湖南省冷水江市公安局于2018年5月3日对冷水江市盛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刘子健因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湖南省冷水江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刘子健个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裁定驳回原告万文华、万亚雄对被告刘子健的起诉。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刘子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万文华、万亚雄对刘子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刘子健对万文华、万亚雄所负债务产生在刘子健与陈燕婚姻存续期间,该债务可能是因为陈燕与刘子健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所产生的,故陈燕可能需要对万文华、万亚雄承担的偿还责任,万文华、万亚雄通过民事诉讼向陈燕提出主张要求偿还债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本案中作为担保人的新大绿公司,可能需要向万文华、万亚雄承担担保责任,万文华、万亚雄基于担保法律关系向其提起民事诉讼,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刘子健、陈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卫平

审 判 员  颜文军

审 判 员  张防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严冰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