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0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吕洪梅,女,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郑恩学,男,户籍地哈尔滨市。被执行人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宏韬,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洪梅与被执行人郑恩学、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预告登记在申请人吕洪梅名下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南四路东联通小区(学府家园)9栋1-2层01-04号,房屋编号为200622901-04号,预告登记证绥房建城字第33559号,面积574.81平方米的商服。现第二次拍卖,因流拍,且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2,422,116.00元接收上述财产。截止2019年5月9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58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57,605.00元{自2017年10月9日(判决生效之日)至2019年5月9日}一般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评估费24,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020.00元,执行费19,776.50元,合计1,805,401.50元。以被执行人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房屋抵债后,申请执行人应返还被执行人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余款616,714.50元。此款已由申请执行人转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另案已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被执行人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预告登记在申请人吕洪梅名下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南四路东联通小区(学府家园)9栋1-2层01-04号,房屋编号为200622901-04号,预告登记证绥房建城字第33559号,面积574.81平方米的商服归申请执行人吕洪梅所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2018)黑1202民再字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