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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5民初2343号

(2019)内0425民初2343号原告魏树军与被告田树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1-04-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魏树军;田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5民初2343号

原告:魏树军,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被告:田树国,男,出生年月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树军与被告田树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树军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魏树军负担。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