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5民初2343号
原告:魏树军,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被告:田树国,男,出生年月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树军与被告田树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树军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魏树军负担。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