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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5执22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清和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清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05执22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崔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清和,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清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505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安清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找到,2019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案,申请执行人清楚撤回执行的后果,并明确表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505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晓文

审判员  闫玮玮

审判员  李文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