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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91民初939号

王雪英与湖北欣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雪英;湖北欣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91民初939号

原告:王雪英,女,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保,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欣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瑞达汽车部件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祖强,欣瑞达汽车部件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波,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雪英与被告欣瑞达汽车部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王雪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的未支付的一倍共计3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经人介绍来到湖北欣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深玔工业园的达九洲汽车零部件厂当工人,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2018年6月5日上午,原告在被告车间干活时不慎被机器撞伤致右胸部、左上臂疼痛,其中右胸部疼痛剧烈,难以忍受,被送至襄阳市××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治疗,住院21天,出院诊断:1、右侧第3、4、5肋骨骨折;2、右侧血气胸;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全部医疗费用由被告工厂支付。2019年2月25日,原告所受损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一医院进行影像学检查发现:右侧第2、3、4、5、6肋骨折,其中第4、5肋各两处骨折,第5后肋畸形愈合,并且由于右胸肋骨多处骨折,造成右肺中叶支气管轻度扩张伴少许炎症。然而,被告认为已经给原告治疗好了伤痛,而拒不给原告进行工伤认定。由于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原告自己也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一年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共计36000元。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只得诉诸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综上,原告在被告工厂车间工作时受伤,且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欣瑞达汽车部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

一、湖北欣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在深圳工业园,具体的办事机构在襄阳市襄州区××大道××号,该住所地系襄州区人民法院所辖,深圳工业园跨高新区与襄州两个区划,不能因为工商登记的表述错误即进行错误管辖。

二、原告诉状中称:“原告于2016年5月经人介绍来到湖北欣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的达九洲汽车零部件厂当工人”,以上所涉湖北欣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湖北达九州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依据原告所述,原告应系湖北达九州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其应向该公司主张权利,而湖北达九州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亦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大道××号,应由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欣瑞达汽车部件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1幢,而根据被告向本院提交的由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集街道办事处黄坡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显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为襄阳市高新区襄州大道10号。由此可知,无论是被告的注册登记地还是其实际经营地,均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被告欣瑞达汽车部件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其要求将该案移送至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欣瑞达汽车部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欣瑞达汽车部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清

人民陪审员  杨 炜

人民陪审员  张 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丹

书记员刘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