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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2925民初170号

张某与乔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某;乔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甘2925民初170号

原告:张占强,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住临夏县路盘乡联丰村后湾社**,身份证号码:6229211986********。

被告:乔永国,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三合镇虎家村鄂家社**身份证号码:6229251988********。 原告张占强诉被告乔永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2年4月,原告张占强经人介绍在被告乔永国承建的积石山县园丁住宅小区承包钢筋绑扎。工程结束后,被告乔永国欠原告张占强承包费19905元,并于2013年1月20日书写欠条一张,后于同年3月4日经积石山县劳动监察大队调解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乔永国于2013年3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张占强承包费。但协议到期后乔永国支付2500元后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99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乔永国于2019年5月27日前偿还原告张占强工资5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工资12405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元,原告张占强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 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马生华

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

人民陪审员  张麦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秀珍

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