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18执2997号
申请执行人:高淳县淳溪镇兵头建筑材料出租点,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营者:吴兵头,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黄华,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江苏广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夏和桃。
被执行人:夏洪菁,男,1970年6月17日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淳县淳溪镇兵头建筑材料出租点与被执行人黄华、江苏广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夏洪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淳县淳溪镇兵头建筑材料出租点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118执29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祁武林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