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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03执213号

汇海担保有限公司、李世平、王再君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汇海担保有限公司;李世平;王再君;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03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汇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中路CTP-0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892662389。

法定代表人:梁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性别,员工。

被执行人:李世平,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王再君,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住所地献县河街镇小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X01311951P。

法定代表人:桓世凯。 本院在执行汇海担保有限公司与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王再君、李世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世平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照号:京Q×××××号),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忠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景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