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03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汇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中路CTP-0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892662389。
法定代表人:梁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性别,员工。
被执行人:李世平,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王再君,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住所地献县河街镇小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X01311951P。
法定代表人:桓世凯。 本院在执行汇海担保有限公司与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王再君、李世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世平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照号:京Q×××××号),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忠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景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