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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3行初9号

任桂林与固安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永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任桂林;固安县人民政府;固安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1023行初9号原告任桂林,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安县新中街**。法定代表人孙丽娜,县长。委托代理人牛志刚,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系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杨,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固安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固安县牛驼镇106国道东侧/div>负责人李想。委托代理人谷云飞,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任桂林不服被告固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桂林诉称,原告1995年在固安县辛庄户村开办了东方电源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2010年投资开办了固安县志新砖厂,2015年11月18日,志新砖厂因决议解散被工商部门注销。原告的东方公司和第三人的志新砖厂之间有一个大坑,原告利用东方公司生产的蜂窝煤垫坑,期间在2009年3月原告将该坑向县建设局和马庄镇政府申请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原告继续对其建设围墙等。2016年5月4日,原告的上述围墙和院中物品被志新砖厂雇人破坏并拉走,原告后才得知被告于2014年1月给志新砖厂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该证面积中包含了原告的大坑。原告曾于2018年7月16日向廊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于2014年1月给第三人开办的固安县志新砖厂颁发的固集用(2014)第140003号土地使用权证,将其中位于辛庄户村的1624平米土地使用权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9411.8元。原告任桂林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人邓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往大坑内回填渣土。1、廊坊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明市政府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有权在15日内起诉。2、廊坊市政府邮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回执及查询单,证明原告起诉的期间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有起诉权。3、固安县政府颁发给志新砖厂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原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该证书,该证书的使用权范围包含了原告2009年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土地,该证书的颁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4、任桂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原告任桂林2009年在涉案土地上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同一地块使用土地,更无权取得用地许可。5、围墙建筑协议,证明原告建筑围墙的事实。6、照片4张,证明原告的围墙及院内物品被强行破坏和拉走。7、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常年用渣土回垫规划许可施工范围大坑的事实。8、过磅单,证明原告在规划许可的土地上存放散煤、大同块、蜂窝煤的事实。9、志新砖厂企业登记查询情况。10、志新砖厂工商执照。11、独流乡砖厂(后更名为独流乡渠高砖厂、独流兴隆砖厂、马庄镇宏鑫砖厂)企业名称变更及注销情况。12、固安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13、固安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的证明。14、地、地籍调查表5、土地登记审批表。16、原独流砖厂占地协议。17、王明庄村村民证明。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确权发证给固安县志新砖厂行政行为违法。18、价格评估报告,证明原告在规划许可的土地范围内回填炉渣、建造围墙、存放物品的价格评估结果,原告造成的损失情况。证人周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和周某去土地局和园区查找土地证的具体情况。

被告固安县人民政府辩称被告颁发的固集建(2014)第140003号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告的行政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被告固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土地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徐亚通身份证复印件、地、地籍调查表泉园区出具的证明、土地确权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土地登记审批表,证明固安县志新砖厂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经固安县国土局对相应资料进行审查及进行地籍调查后,固安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准予登记发证的意见,为固安县志新砖厂颁发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2、光盘及温泉园区派出所出具的视频说明材料,证明原告已于2016年5月4日知道了被告为固安县志新砖厂颁发了涉案土地使用证,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第三人固安县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述称,被告颁发的固集建(2014)第140003号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第三人就原告多次信访进行调查并作出答复,原告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第三人固安县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情况说明,证明当时信访局于2016年5月11日接到原告作为信访人的信访材料并转交给第三人。2、一份查办证经过的复印件(在背面注明信访局101田某的字样)、温泉园区文件承办笺(附固安县信访办公室、政府信访局红头文件一份与承办笺中交办件一致),证明该件是由信访局时任经办人田某向第三人进行的移交。3、2016年在原告进行信访后第三人作出的结案报告、答复意见书、双向责任书、告知函,证明在原告进行信访后第三人经过调查已经对原告作出了答复。证人田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当时接访的情况。证人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信访的问题是由徐某进行的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将固安县辛庄户户村南侧宗地面积为147084.7平方米的土地确权给了固安县志新砖厂使用,其中包括原告已占有使用的面积。2016年5月4日,原告在自己占用的土地上堆放的物品及围墙被他人破坏拉走。2016年5月11日,原告在得知自己所占用的土地确权给固安县志新砖厂后,到固安县信访局进行信访,要求查实:在原告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为什么给志新砖厂办理土地使用证。固安县信访局将其信访事项转交给了第三人固安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于2016年7月5日作出了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答复意见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固安县志新砖厂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被告固安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土地登记审批表、视听资料、固安温泉园区派出所的证明。第三人提交的信访局情况说明、查办证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原告任桂林在2016年5月11日就知道了被告将所争议的土地确权给固安县志新砖厂的事实,至起诉时已超过一年,其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桂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田芳

人民陪审员  尹素敏

人民陪审员  景光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