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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3执993号

何峰、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何峰;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3执993号申请执行人何峰。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彪。申请执行人何峰与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8)第808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