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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1民初685号

程凤富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凤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91民初685号

原告:程凤富,男,,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宪伟,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2号金融大厦。

负责人:杨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本公司职员。

原告程凤富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东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凤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宪伟,被告中华联合东营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凤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后变更诉求为1234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2日17时43分许,李宝国驾驶鲁E×××××/鲁E×××××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高新区泉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闯红灯时与沿高新区泉重路由南向北左转弯的程凤学驾驶的鲁Q×××××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实际车主为程凤富)相撞后,程凤学驾驶的鲁Q×××××小型轿车又与沿高新区西石埠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使的孙勇驾驶的鲁Q×××××/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程凤学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至贵院。

被告中华联合东营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在核实驾驶员驾驶证和行驶证真实有效且不存在免赔情形,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超出部分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3月22日17时43分许,李宝国驾驶鲁E×××××/鲁E×××××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高新区泉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闯红灯时与沿高新区泉重路由南向北左转弯的程凤学驾驶的鲁Q×××××小型轿车(实际车主为程凤富)相撞后,程凤学驾驶的鲁Q×××××小型轿车又与沿高新区西石埠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使的孙勇驾驶的鲁Q×××××/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程凤学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宝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程凤学无事故责任,孙勇无事故责任。经临沂齐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鲁Q×××××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为120081元。另查明,涉案车辆鲁E×××××/鲁E×××××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东营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系三车相撞,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为另一车辆预留1000元。原告已与李宝国、东营市越豪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撤回了对李宝国、东营市越豪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宝国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程凤学无事故责任,孙勇无事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被告中华联合东营支公司应该先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120081元,被告中华联合东营支公司称评估结论过高,保留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权利,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视为对评估结论的认可,结合临沂齐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施救费1000元,结合原告提交的施救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评估费2400元,系本次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车辆损失120081元、施救费1000元,共计121081元。综上,被告中华联合东营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0081元,以上共计121081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程凤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1081元;

二、驳回原告程凤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临商银行高新区支行81838010142100×××06的账户内,并注明案号及原告姓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9元,由原告程凤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

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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