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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初5369号

宋娟娟与宿州润东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娟娟;宿州润东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302民初5369号

原告:宋娟娟,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润东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路北侧。

法定代理人:曹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宋娟娟与被告宿州润东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东汽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娟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润东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娟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润东汽车公司偿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19630.68元(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要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年息12%,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借款,但后来被告全部还款,尚欠原告借款140000元,现拒不支付。润东汽车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娟娟原系润东汽车公司的职员,被告因经营困难,向职工借款,其中向宋娟娟借款23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尚欠原告借款合计140000元,利息支付至2018年6月30日。以上本院认定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借款合同、转款记录、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郭某的证人证言,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4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至,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双方关于年利率12%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利息计算: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4000元,原告诉求的利息超出双方约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宿州润东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宋娟娟借款140000元及14000元利息,合计154000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1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747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167元,由被告宿州润东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4份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94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为:12×××75。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05301-053101,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立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