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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161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诉韩渊、杜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韩渊;杜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

负责人:马建民,系该支行负责人。 住所地:昌吉市。

被执行人:韩渊,男,汉族,1986年9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杜燕,女,汉族,1983年1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与韩渊、杜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昌吉市公证处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8)新昌证字第7577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一、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600元并按时偿还按揭款;

二、若违反上述协议,申请人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本协议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新2301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根军

审判员  王江丽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兴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