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
负责人:马建民,系该支行负责人。 住所地:昌吉市。
被执行人:韩渊,男,汉族,1986年9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杜燕,女,汉族,1983年1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与韩渊、杜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昌吉市公证处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8)新昌证字第7577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一、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600元并按时偿还按揭款;
二、若违反上述协议,申请人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本协议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新2301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根军
审判员 王江丽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兴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