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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4执恢270号之一

曹连辉与吴承飞、罗生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连辉;吴承飞;罗生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4执恢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连辉,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

被执行人:吴承飞,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

被执行人:罗生木,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连辉与被执行人吴承飞、罗生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4执恢270号案件的执行(和解长期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凤

审判员  曾念涛

审判员  张 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