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4执恢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连辉,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
被执行人:吴承飞,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
被执行人:罗生木,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连辉与被执行人吴承飞、罗生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4执恢270号案件的执行(和解长期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凤
审判员 曾念涛
审判员 张 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