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0602执2230号之二 被罚款人丁跃琴,女,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丁跃琴、杨晟、曹静、浙江绍兴永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柏富毛纺织有限公司、俞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丁跃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本案难以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丁跃琴罚款1000元,于2019年6月20日之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