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2执792号
申请人:张禹,男,1983年生,住青县。
被执行人:刘文明,男,1980年生,住青县。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张禹申请执行刘文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92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文明名下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N×××**),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等过户手续。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明文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