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2130号
原告:绍兴和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68687874A),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和成御园6号楼482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孟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法章,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绍兴和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法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绍兴和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和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和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