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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82执446号之一

杨友来与骆忠健、章桂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友来;骆忠健;章桂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82执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友来,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骆忠健,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章桂平,女,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友来与被执行人骆忠健、章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友来与被执行人骆忠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982执446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文义

审 判 员 孙寿如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钢

书 记 员 江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