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0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吕玉良,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执行人丁聪华,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2709X7。
法定代表人:丁聪华,总经理。 地址:曲靖市金叶小区。 关于申请人吕玉良与被执行人丁聪华、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5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麒麟区吕玉良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万元及其利息,诉讼费18300元,执行费17583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丁聪华名下开设8个银行账户约6000元(已冻结),因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均有贷款,不能进行扣划;已查封丁聪华名下的两套房屋,因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且有抵押登记(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支行),暂无法处置;其名下无车辆信息。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玉溪华宁有工程款,我院于2018年12月24日委托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对玉溪市华宁县人民医院应付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工程款进行扣划,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回复我院该款项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法扣划。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蔡小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巴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