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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1376号之一

曾军、董世福、姜勇康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7-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曾军;董世福;姜勇康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1376号之一 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郭彦,院长。

被执行人:曾军,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现服刑。

被执行人:董世福,男,汉族,1989年11月30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现服刑。

被执行人:姜勇康,男,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现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立案执行没收曾军个人全部财产、解缴董世福罚金10万元、解缴姜勇康罚金5万元一案。移送执行标的:没收曾军个人全部财产、解缴董世福罚金10万元、解缴姜勇康罚金5万元。 执行中,本院现通过传统调查及网络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无移送处置资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解缴董世福罚金1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解缴姜勇康罚金5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解缴罚金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明

审判员 石 波

审判员 侯 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