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1311执3248号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11执3248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74277,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锡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庆亮,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6490466X4,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苏1324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院执行。本案立案标的1814409.00元,执行到位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14409元,利息放弃,逾期按(2017)苏1324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苏1324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叶凯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罗晓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