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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1217号之一

王丹诉李杰、闫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丹;李杰;闫培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丹,女,汉族,1992年10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闫培文,女,汉族,1962年2月14日出生,住昌吉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王丹与李杰、闫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特277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一、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起,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丹支付案款3000元,直到案款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逾期双倍利息;

二、若违反上述协议,申请人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本协议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新2301执1217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根军

审判员  王江丽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兴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