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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205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与戴建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戴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3民初2205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金凤凰南湖御景御景阁**。

负责人:林飞勇,该分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川,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秀,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建新,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与被告戴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戴建新向原告返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5457.72元,支付利息3668.09元、分期手续费1489.60元、年费200元、违约金6554.69元(截至2018年10月9日,以后按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戴建新负担。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信用卡

申请人:戴建新 二、卡号:62×××52 三、计息及费用规定:信用卡申请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付全部透支款项自中信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申请人办理信用卡取现,须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申请人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账户每月收取。 四、逾期还款责任:信用卡申请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中信银行有权依法向信用卡申请人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信用卡申请人卡片的使用。 五、逾期情况:戴建新持卡消费后,未在约定还款日及时还款。 六、尚欠本息:截止2018年10月9日,戴建新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5457.72元、利息3668.09元、分期手续费1489.60元、年费200元、违约金6554.69元。 七、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发放信用卡,戴建新持卡消费后,未按约定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及相关费用,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戴建新偿还透支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年费及分期手续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据此,原告主张违约金的前提是已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形下,无权主张违约金,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建新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25457.72元; 二、被告戴建新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利息(计算方法:至2018年10月9日止,利息为3668.09元,此后以欠款本金25457.7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戴建新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分期手续费1489.60元、年费200元;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34元,由被告戴建新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账号:20×××17,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关 熠

人民陪审员  宋柳霖

人民陪审员  李 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承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