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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16630号

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1民初1663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2号投资大厦十三楼1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9395947F。

法定代表人:邱凯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科,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凡,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中山市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6461380N。

法定代表人:方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见,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039668U。

法定代表人:曾如南,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道球,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琴,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与被告(反诉第三人)中山市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朝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科、黎小凡,被告皇朝公司(反诉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见,被告威廉公司(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道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书》,并请求威廉公司向原告返还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号创意产业区2号商务楼;2.两被告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业之日止的租金及滞纳金(自2016年3月15日起,以每月拖欠租金的为基数按日1‰计至实际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4.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水电费400607.37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9月起按月实际产生水电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实际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5日为29079.47元);5.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240683元;6.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标的额:15271395.8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建发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大道创意产业园区××号商务楼(25374平方米)(以下简称“案涉物业”)出租给乙方作经营用途,租赁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34年2月28日止,并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建发公司指派威廉公司负责接收并对案涉物业进行装修施工,2014年8月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创意产业区2号楼租赁方变更协议》,约定建发公司将原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威廉公司,并承诺若威廉公司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时,建发公司将无条件继续履行等。2016年3月1日合同约定计租期起算后,两被告并未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截至原告起诉前,两被告拖欠原告租金8830152元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水电费400607.37元,根据租赁合同第四条、第14.4条之约定,被告除依约承担滞纳金外,还应赔偿原告违约金200万元、律师费支出等。原告建发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物业租赁合同;3.《关于创意产业区2商务楼暂停施工的联系函》;4.《关于创意区2号商务楼电梯移交协议书》;5.创意产业区2号楼租赁方变更协议书;6.催租函、快递单及快件信息;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8.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的条款;9.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10.工程竣工验收表;11.中间验收交接表;1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发出告知书。

被告皇朝公司辩称,建发公司目前尚未为我方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租赁物,其所谓的验收以及交付是按照多层住宅的功能进行的,而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第1条已经明确了案涉物业的功能用途为高端商务酒店。第一次土建消防义务主体是建发公司,但建发公司在2015年提交了消防变更设计后未进行相应的土建消防施工。建发公司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被告皇朝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威廉公司辩称,建发公司没有履行先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威廉公司履行后合同义务。出租人应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的租赁物之交付和瑕疵担保责任,建发公司作为案涉物业的所有权主体,其有义务并且只有其有权申请变更建筑物的功能,建发公司没有按《物业租赁合同书》约定的租赁物用途完成交付义务,已先行构成违约,威廉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交租等后合同义务。本案没有出现建发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件。公安消防单位批准了建发公司将案涉物业变更为酒店用途功能的设计申请,证明案涉物业是可以变更为酒店用途功能的,合同之履行和目的可以实现,只是建发公司没有进一步完成相关消防土建工程和提交酒店功能的验收合格证明,综上,应驳回建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威廉公司以建发公司为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建发公司立即将案涉物业变更为酒店用途功能,完成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山公B消审字[2015]第004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的2#商务楼的土建消防所有施工内容并继续按《物业租赁合同书》第五条5.1的标准完成租赁物业交付义务;2.建发公司按照《物业租赁合同》第五条5.1的标准完成租赁物业交付义务之日起,《物业租赁合同书》第二条的租期、装修及免租期、计租日相应顺延,按合同原约定期限重新起算;3.建发公司按合同原计租标准:即计租日之日起三年内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之后每两年递增5%,按顺延后的计租日重新修改变更《物业租赁合同书》第三条3.1的《起租期租金一览表》;4.建发公司承担威廉公司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万。

被告威廉公司为其辩称和为其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物业租赁合同;2.创意产业区2号楼租赁方变更协议书;3.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公消审字(2014)第0115号《关于不同意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4.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山公消建字(2014)第0046号《关于同意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科技产业带创意区商务中心1#、2#、3#商务楼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5.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山公消验字(2014)第0030号《关于同意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科技产业带创意区商务中心1#、2#、3#商务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6.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山公B消审凭字(2015)第0002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7.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山公B消审字(2015)第004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8.《关于完成土建消防报建功能调整及明确物业移交时间的商请函》;9.《尽快明确物业移交的函件》;10.《关于2号楼物业移交问题》;11.《关于2号楼物业移交问题的回复》;12.《民事委托合同》及发票3张。建发公司针对威廉公司的反诉辩称,1.根据租赁合同第5.3条约定,被告对案涉物业的使用性能没有异议,同意按现状接受,且根据租赁合同第5.1条约定的标准,建发公司已于2014年3月20日与被告办理了移交手续,被告已实际接收使用案涉物业,故被告应依法支付租金。2.只要符合约定标准的交付就是成立且有效的,建发公司出租的是整体租赁物,并非具备酒店功能的租赁物,租赁物的变更义务在于被告。皇朝公司针对威廉公司的反诉没有异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3年9月13日,建发公司(甲方、出租方)与皇朝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甲方将案涉物业出租给乙方作高端商务酒店之用;第二条约定租期为20年,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34年2月28日止;第3.1条约定租赁物的租金从计租日按照如下标准计算:《起租期租金一览表》单位:(元) 序号 日期 面积 租金标准/月 月租金 1 2016.3.1-2019.2.28 25374 12 304488 2 2019.3.1-2021.2.28 25374 12.6 319712.4 3 2021.3.1-2023.2.28 25374 13.23 335698.02 4 2023.3.1-2025.2.28 25374 13.9 352698.6 5 2025.3.1-2027.2.28 25374 14.595 370333.53 6 2027.3.1-2029.2.28 25374 15.32 388729.68 7 2029.3.1-2031.2.28 25374 16.09 408267.66 8 2031.3.1-2033.2.28 25374 16.89 428566.86 9 2033.3.1-2034.2.28 25374 17.73 449881.02 备注:2016年3月1日起计付租金,三年内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之后每两年递增5%;第3.2条约定乙方承担租赁区域水电费用,乙方租赁区域水电费由乙方自行向供水、供电公司申报安装水表、电表,我司协助申报安装和更名;若无法更名的由我司代管,乙方负责支付水电费用;第3.3条约定本租赁合同签订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租赁保证金共计200万元,乙方正式开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保证金110万元,计租当月租赁保证金中的30万元转为第一个月租金,当月租金超过30万元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租日前现金补齐,剩余的租赁保证金60万元于合同期满后,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第四条约定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为: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第5.1条约定甲方交付标准:甲方完成土建消防所有施工内容、消防前室、消防疏散梯装修、电梯设备安装、广场装修及绿化施工、楼层给、排水主管道接驳至各楼层某一固定总接驳点、主电缆接驳至每层楼电箱、化粪池、隔油池;第5.3条约定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检查过该物业的现场,知悉物业现状,并就合同预定的交付标准清晰明确,对该物业的可利用空间、位置、实用性能、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及其相应的租金标准、费用标准等均无异议。乙方已明确知悉物业尚未通过综合验收,且未办理房产证,并同意按现状予以接收,租赁期间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经营项目所需要的应由甲方出具的前置审批文件或手续,乙方不得以物业未通过综合验收且未办理房产证作为抗辩理由要求终止本合同或者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14.2条约定在租赁期限内,若乙方逾期交租金或者其它费用超过2个月(含2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甲方有权追讨乙方拖欠的费用及滞纳金;第14.4条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无条件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200万元,且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调查费、诉讼费、诉保费等;第14.8条约定若甲方存在以下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且严重影响乙方经营的,则甲方应在乙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若甲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且严重影响乙方经营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且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200万元及还应赔偿乙方的装修费用扣除折扣后的余值,且甲方应承担乙方因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调查费、诉讼费、诉保费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盖章确认。2.2010年7月12日,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山公消(建)字(2010)第0046号,关于同意建发公司科技产业带创意区商务中心1#、2#、3#商务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2014年1月24日,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山公消验字(2014)第0030号,关于建发公司科技产业带创意区商务中心1#、2#、3#商务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2014年6月17日,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发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山公消审字(2014)第0115号,关于不同意威廉公司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室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载明不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主要问题有:

一、装修后使用功能与原建筑不相符……。2015年1月12日,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山公B消审凭字(2015)第0002号,载明受理建发公司2015年1月12日申请的科技产业带创意区商务中心2#商务楼消防功能变更为该酒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015年4月22日,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山公B消审字(2015)第0041号,载明建发公司报送的科技产业带创意区商务中心2#商务楼消防功能变更为该酒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合格。3.2014年3月14日,建发公司向皇朝公司发出《关于创意产业区2号商务楼暂停施工的联系函,载明:根据双方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的租赁协议的相关条款约定,交房条件已具备。按合同第5.2条规定,皇朝公司应于2014年3月1日之前接收我方移交的物业……。2014年3月20日,《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载明科技产业带创意区商务中心2号商务楼工程已完工进行交接的工程部位……;进行中间交接的原因为按合同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完成了施工部分,施工技术资料和文件已按规范要求整理完善,符合设计及有关施工规范要求,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因二次装修队伍进驻,现进行办理移交;交接情况及验收结论为该工程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通过验收合同,已具备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条件,同意进行办理移交工作。建设单位建发公司、施工单位及接受单位威廉公司分别盖章确认。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均显示建设单位为建发公司、工程名称为科技产业带创意区商务中心1#商务楼、2#商务楼、3#商务楼、地下室工程验收竣工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5.2014年7月17日,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发出告知书,载明建发公司建设的科技产业带创意区商务中心1#商务楼、2#商务楼、3#商务楼、地下室工程,已于2014年7月2日发出该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请建发公司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6.2014年8月8日,建发公司(甲方)与皇朝公司(乙方)及威廉公司(丙方)签订《创意产业区2号楼租赁方案变更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了《创意产业区2号商务楼物业租赁合同书》,现因乙方于2014年5月26日以租赁物业注册了威廉公司,为规范2号商务楼的运营管理,现乙方自愿将其与甲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丙方;乙方承诺,若丙方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时,乙方将无条件继续履行原合同,若乙方、丙方双方都不履行的,则甲方有权依据原合同以及本协议要求乙方、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各方当事人分别签字盖章确认。7.2015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建设单位为建发公司、工程名称为科技产业带创意区商务中心商务楼及公寓景观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于2015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即建设单位均签字盖章确认。2015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建设单位为建发公司、工程名称为科技产业带创意区商务中心商务楼及公寓景观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于2015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即建设单位均签字盖章确认。8.威廉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3月20日、2016年6月2日分别向建发公司发出关于完成土建消防报建功能调整及明确物业移交时间的商请函、尽快明确物业移交的函件及关于2号商务楼物业移交问题。2016年7月26日,建发公司向威廉公司发出关于2号商务楼物业移交问题的回复。9.2018年1月9日,建发公司向皇朝公司及威廉公司发出《催租函》,载明因皇朝公司及威廉公司自2016年3月1日起至今未支付过租金,特函告请于2018年1月30日前缴清所欠租金、水电费及滞纳金;若期限届满未缴清所欠费用,则建发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第14条约定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快递查询结果显示2018年1月19日他人(朋友)签收。2018年6月1日建发公司向皇朝公司及威廉公司发出告知函,载明因皇朝公司及威廉公司拖欠建发公司水电费,故将在6月10日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快递查询结果显示2018年6月9日他人收。10.2018年7月16日,建发公司(甲方)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作为甲方与威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本次代理费为240683元。双方均签字盖章予以确认。2018年9月14日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抬头为建发公司,内容为鉴证咨询服务、律师费,金额分别为60683元、90000元、90000元,合计240683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发公司与皇朝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及建发公司、皇朝公司与威廉公司签订的《创意产业区2号楼租赁方变更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各方应依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建发公司是否按照《物业租赁合同书》的要求交付了案涉物业;

二、关于建发公司与皇朝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书》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

三、皇朝公司及威廉公司是否需向建发公司支付租金及滞纳金、违约金、水电费及滞纳金以及律师费。关于建发公司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交付了案涉物业,本院对此作如下分析:建发公司提交了《关于创意区2号商务楼电梯移交协议书》、《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均显示建设单位为建发公司、工程名称为科技产业带创意区商务中心1#商务楼、2#商务楼、3#商务楼、地下室工程验收竣工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结合合同第5.1条约定的具体交付标准及合同第5.3条的约定,前述证据相互印证,皇朝公司及威廉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认定建发公司的交付符合合同的约定。皇朝公司及威廉公司辩称的合同第1.2条约定了案涉物业的交付必须符合高端商务酒店用途,

本院认为,合同第1.2条约定:“本租赁物的功能用途为:高端商务酒店用途,双方均同意该租赁物仅用于这一用途,并保证合法经营。”从该表述来看,双方的主要意思应为同意案涉物业日后用于高端商务酒店用途,并非明确建发公司需按照高端商务酒店用途交付案涉物业,且合同5.1条对交付标准进行了详细明确的约定,应以5.1条的交付标准为准,建发公司作为出租方只需对土建的消防负责,而作为承租方皇朝公司利用该租赁物作为酒店使用,且根据双方合同5.3条已约定了皇朝公司已明确知悉物业尚未通过综合验收,按现状接收,租赁期间建发公司协助其办理经营项目所需要的应由建发公司出具的前置审批文件或手续可知,符合酒店消防设施的工程应由皇朝公司自行完成,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于2015年4月22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山公B消审字(2015)第0041号,载明建发公司报送的科技产业带创意区商务中心2#商务楼消防功能变更为该酒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合格,可见建发公司已履行其相应的协助义务,故本院对皇朝酒店及威廉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威廉公司要求建发公司立即将案涉物业变更为酒店用途功能,完成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山公B消审字(2015)第004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的2#商务楼的土建消防所有施工内容并继续按合同第5.1条的标准完成租赁物业交付义务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建发公司与皇朝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书》是否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第2.3条“计租日: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计租”的约定,皇朝公司应依约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皇朝公司自2016年3月2日起至今逾期未支付租金,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14.2条“在租赁期限内,若皇朝公司逾期交租金或者其它费用超过2个月(含2个月),则建发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有权追讨皇朝公司拖欠的费用及滞纳金”的约定,建发公司要求解除其与皇朝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请求返还案涉2号商务楼的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尽管建发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向皇朝公司及威廉公司发出《催租函》,载明“若期限届满未缴清所欠费用,则建发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第14条预定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及于2018年6月1日向皇朝公司及威廉公司发出《告知函》,载明“因皇朝公司及威廉公司拖欠建发公司水电费,故将在6月10日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因其并未明确解除案涉合同,但其又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以皇朝公司及威廉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起诉主张解除案涉合同,

本院认为该诉求有事实依据,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皇朝公司及威廉公司是否需向建发公司支付租金及滞纳金、违约金、水电费及滞纳金以及律师费。1.租金及滞纳金。结合本院上述认定,合同第3.1条及4.2条的约定,皇朝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发公司租金(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合同第3.1条约定计至实际返还案涉物业之日止)。另,合同4.2条的约定“皇朝公司逾期支付租赁费用,应向建发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为: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建发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其实质是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偏高,本院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皇朝公司应向建发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自2016年3月1日起,以实际欠缴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违约金。双方合同第14.4条约定,因皇朝公司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皇朝公司影响建发公司支付赔偿金200万元,且皇朝公司应承担建发公司因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调查费、诉讼费、诉保费等。

本院认为,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实质亦为违约金,建发公司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后,再同时主张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3.水电费及滞纳金。由于建发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水电费发票凭证,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律师费,根据合同第14.4条约定,皇朝公司应向建发公司支付律师费240683元。又,2014年8月8日,建发公司(甲方)与皇朝公司(乙方)及威廉公司(丙方)签订《创意产业区2号楼租赁方案变更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了《创意产业区2号商务楼物业租赁合同书》……现乙方自愿将其与甲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丙方;乙方承诺,若丙方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时,乙方将无条件继续履行原合同,若乙方、丙方双方都不履行的,则甲方有权依据原合同以及本协议要求乙方、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故,建发公司要求皇朝公司与威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中山市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港义路23号创意产业区2号商务楼;

三、被告中山市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物业租赁合同书》第3.1条约定的租金计算标准即《起租期租金一览表》计至返还之日止)、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自2016年3月1日起,以实际欠缴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中山市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0683元;

五、驳回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28元(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005元,被告中山市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负担87423元(该款由被告中山市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反诉原告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中山市威廉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伟基

审判员  易承辉

审判员  王 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丽敏黄威阳陈颖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