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15执60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侠,女,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楚炫,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53265934C,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空港开发区华商路****。
法定代表人:陈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雁,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侠与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19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张建侠工资3706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建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予以并案处理,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11月15日,2019年6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空港工业园华商街2号2幢、1号1幢不动产,经查,上述不动产首封法院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关联的诉讼案件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商请处置权,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回函,表示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无法移送我院执行。4、本院至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公司已经停产歇业,未发现其法定代表人陈露的下落。本院现场查封了南京市江宁区禄口空港工业园华商街2号2幢、1号1幢不动产,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甘肃塬臻物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将江苏新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执转破程序移送破产。7、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谈话,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没有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俊华
审 判 员 霍 翔
审 判 员 郭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秀
书 记 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