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326执恢248号淅川县创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你与王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326民初2107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张某某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限你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2016)豫1326民初2107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账户名称:淅川县人民法院账号:2507646228530003331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