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2民初597号
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外环兄弟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升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亮,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兴宝,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兴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2.被告将其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的车辆鲁D×××××从车辆登记机关迁出;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日被告将自购的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挂靠经营,车号为鲁D×××××,并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明确约定,被告不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义务时,原告有权解除挂靠合同。现被告经原告多次通知拒不到原告处办理车辆年审事宜。综上所述,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运输业是一个高危行业,被告应按时进行车辆审验,以达到转移风险、安全经营的目的。现该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前来办理车辆的年审事宜,被告迟迟不予配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兴宝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对于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刘兴宝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刘兴宝签订《挂靠经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负责将乙方车辆的所有牌照证件及各种手续办理齐全,交与乙方运输经营,其产权属乙方所有,挂靠在甲方名下,牌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挂车车型为MSC9400HZX,挂车牌号鲁D×××××,车架号LA9B403Z4AYJXJ658。乙方车辆的年审、二级维护均由甲方全面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收取乙方挂靠费用100元。挂靠经营期限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期满后双方需重新签订新的挂靠经营合同。乙方车辆在运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因车辆的车况或其他原因使车辆不能正常运营时,不减当月挂靠费用。乙方运营的车辆必须参加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合同、投保险种及投保档次必须符合甲方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统一办理,有关投保手续甲方统一存档,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挂靠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构成违约:……(2)不服从甲方管理的;(3)不按甲方要求购买保险的……(7)车辆不按规定进行年审的。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解除挂靠合同。双方解除合同后,车辆转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根据机动车行驶证记载,鲁D×××××车辆登记在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1月28日,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刘兴宝经通知后拒不前来办理车辆年审事宜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宝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刘兴宝将车辆登记在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挂靠经营,就应当按照《挂靠经营合同》的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车辆年审、购买保险等事宜。并且,《挂靠经营合同》明确约定了挂靠经营期限,现挂靠经营期限已到期。综上,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与被告刘兴宝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挂靠经营合同》解除后,被告刘兴宝应协助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理鲁D×××××号车辆的迁出登记手续。被告刘兴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宝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 二、被告刘兴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理鲁D×××××号车辆的登记迁出手续; 三、驳回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兴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启磊
人民陪审员 杨位真
人民陪审员 鹿秀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扈骁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