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2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优佳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吉家家世界商铺C1-106-107。
法定代表人:陈清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路****/div>
法定代表人:洪殊勇,经理。 上诉人厦门优佳美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厦门优佳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优佳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优佳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厦门优佳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培芳)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斌) 代
书记员( 周 涵 )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