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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执3196号之一

韦猛、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韦猛;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罗彪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3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韦猛,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彪,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彪,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猛与被执行人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罗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85501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85501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进行网上冻结,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通知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国付

审判员  苏灵艳

审判员  韦益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先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