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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81执1277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魏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魏衍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81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魏衍龙,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39721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湛江仲裁委员会办理的(2017)湛仲字第E00397211号仲裁案件,受案时间系在双方纠纷发生之前,属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的裁决书,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广义

审判员  杜尔克

审判员  魏忠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