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92民初183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2号首层04、05、06房商铺、4-7层02-10房、8-11层02房。
负责人:李荣军,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有法,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与被告欧阳有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在线参加了诉讼,被告欧阳有法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上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欧阳有法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8032.48元,利息125.04元,罚息4585.22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26日,2018年5月27日起的利息和罚息按照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欧阳有法向原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3.由被告欧阳有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8日,被告欧阳有法与原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在线签署《浦银快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欧阳有法向原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借款22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1个月为1期,每期的还款日为15日。本合同执行贷款年利率为9.7875%,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若借款人未按本约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原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于2017年8月8日将上述款项发放至被告欧阳有法在原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处开立的卡号为62×××40银行账号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欧阳有法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还款,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认为,被告欧阳有法向原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申请贷款,却未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归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的义务。被告欧阳有法未作答辩亦未举证。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欧阳有法并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于1998年9月23日成立,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等。浦发银行广州分行陈述本案贷款产品为其经营的“银税贷”产品,银税贷贷款页面显示,银税贷是浦发银行专为爱信诺航天信息—诺诺金服用户提供,以经营性信息为主要授信依据,由浦发银行放款的全线上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申请要求:最近一年度的经营数据大于50万的企业纳税人;有1年及以上经营数据记录;有固定经营产所;在工商、税务、法院、质检等相关部门的记录中,该经营实体无实质性不良信息记录。浦发银行陈述“银税贷”贷款流程为:1.线下申领浦发银行借记卡。线下申办借记卡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并需完成填写申请表资料、身份验核、绑定手机号码、设置银行卡交易密码、设置网上银行登录名称、登录密码等操作。2.登录第三方平台“爱信诺航天信息—诺诺金服”网站(××)申请贷款。(1)验证经营企业信息。借款人登录诺诺金服平台需先用手机号码或企业税号注册诺诺金服账号并设置密码,其后点击“浦发银行银税贷”贷款申请入口进入“银税贷”贷款页面,进入贷款页面后,借款人需绑定需融资的企业,填写企业全称、企业税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及据此获取的验证码等信息,并确认已阅读并同意《浦发银行信用信息授权书》及《诺诺金服经营数据授权协议书》,点击提交后,诺诺金服平台通过与工商部门数据接口调取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对上述信息进行比对认证。(2)验证借款账户信息。企业认证通过后,借款人获得授信额度,其后需勾选申请贷款期限、填写上述已申领的浦发银行借记卡号、输入借记卡绑定的手机号及据此获得的动态密码以及查询密码完成借款账户信息的验证。(3)填写贷款人基本信息,生成并签订贷款合同。借记卡账户验证通过后,借款人需填写联系方式、婚姻状态、个人征信情况等基本信息。其后借款人进入诺诺金服合同管理栏签订贷款合同。首先,贷款人需点击签署《浦银快贷(银税贷)个人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贷款期限、支用规则等事项。其后,借款人需再次确认收款账号和还款账号,并填写提款申请,提款申请内容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方式等,提交后网站生成《浦银快贷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输入手机验证码,点击确认的方式确认合同。为证明上述贷款流程,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向本院提交了欧阳有法线下申办借记卡的自助发卡申请信息、(2018)沪东证经字第16929号公证书、(2018)沪东证经字第16930号公证书(就上述贷款流程申请证据保全)予以证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贷款人)与欧阳有法(借款人)签订的《浦银快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或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爱信诺航天信息向贷款人申请个人人民币贷款,协商如下:本合同系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确认同意的编号为54012017a11729的《浦银快贷个人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本合同贷款品种为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金额为22万元。本合同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本合同贷款期限为1年,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本合同执行贷款年利率为9.7875%,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还款日为15号。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委托外部第三方公司催收费用等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2017年8月8日,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向欧阳有法的浦发银行账户62×××40放款22万元。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的欧阳有法期供明细表及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显示,欧阳有法在第一期起即存在逾期还款行为,但第1至10期本息已经结清(第1期于2017年9月20日结清,归还本息19738.44元,罚息32.94元;第2期于2017年10月16日结清,归还本息19319.76元,罚息7.87元;第3期于2017年12月6日结清,归还本息19319.76元,罚息165.39元;第4期于2017年12月31日结清,归还本息19319.76元,罚息125.9元;第5期于2018年1月15日结清,归还本息19319.76元,罚息0元;第6期于2018年3月9日结清,归还本息19319.76元,罚息173.16元;第7期于2018年4月4日结清,归还本息19319.76元,罚息49.73元;第8期于2018年5月2日结清,归还本息19319.76元,罚息128.01元;第9期于2018年5月18日结清,归还本息19319.76元,罚息23.63元;第10期于2018年8月27日结清,归还本息19319.76元,罚息555.38元),欧阳有法自2018年7月16日起存在逾期不足额还款情况,其于2018年7月15日归还第11期本金139.39元、利息311.34元、罚息338.79元。欧阳有法此后未归还任何款项。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前催讨、财产调查、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律师费支付标准为:前期给予一定标准的基础代理费用,律师费按个案最终实际收回金额的大小以不同费率计算后减去前期基础代理费用后的余额支付,其中实际收回金额200万元以下,基础代理费用3000元,费率标准5%。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0XXXX36)及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回单号码001××××4830)显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已实际向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8000元(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称该18000元系包含本案3000元律师费在内的6件案件的总费用)。
本院认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具有开展金融贷款业务的合法资质,本案为签订和履行均在线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欧阳有法申请贷款所使用的银行卡和网上银行业务是其本人在浦发银行开办,申请贷款时使用上述银行卡绑定手机号码、据此获得的手机动态密码以及网上银行登录账号、密码,以上电子数据均由欧阳有法本人掌握,具有高度私密性,欧阳有法亦依约偿还了部分欠款本息,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借款合同由欧阳有法本人签订,是欧阳有法的真实意思表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与欧阳有法签订的《浦银快贷个人借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按照约定向欧阳有法发放了贷款22万元,已实际履行了放款义务,欧阳有法仅按约定结清前10期款项,逾期归还其后的款项,已构成违约。本案合同已于2018年8月8日到期,欧阳有法仅归还借款本金181967.52元,尚欠本金38032.48元未付,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主张欧阳有法偿还借款本金38032.4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欧阳有法自2018年7月16日起即存在逾期还款违约,故依照合同约定,至到期日(2018年8月8日)前,欧阳有法还应支付此前已产生的各期利息、罚息、复利。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9.7875%,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加收50%执行[即年利率14.68125%],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主张欧阳有法按上述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至合同到期日2018年8月8日,欧阳有法尚欠贷款利息125.04元、罚息及复利。罚息自2018年7月16日起,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从每期逾期还款日起,按年利率14.68125%计至2018年8月8日,自2018年8月9日起,以38032.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812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复利自2018年7月16日起,以当期未还利息为基数,从每期逾期还款日起,按年利率14.68125%计至2018年8月8日,自2018年8月9日起,以125.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812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活动,产生了律师费,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要求承担该费用,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向本院提交的代理合同约定基础代理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200万元标的以下),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佐证,故本院对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予以支持。欧阳有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阳有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8032.48元;
二、被告欧阳有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利息125.04元;
三、被告欧阳有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罚息(罚息自2018年7月16日起,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从每期逾期还款日起,按年利率14.68125%计至2018年8月8日,自2018年8月9日起,以38032.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812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欧阳有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复利(复利自2018年7月16日起,以当期未还利息为基数,从每期逾期还款日起,按年利率14.68125%计至2018年8月8日,自2018年8月9日起,以125.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812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欧阳有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六、本判决第二、三、四、五项所涉计数期间,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或两两合计不得超过以未还本金38032.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8元,由被告欧阳有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谭静宜
书记员莫宇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