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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2民初1781号

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建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12民初1781号

原告: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树二道街春江小区********。

负责人:孟凡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黑龙江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永泰广延川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军,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宏伟防水防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圣公司)、周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被告福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12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全部欠款偿还完毕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庭审时,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周建军给付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工程款12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全部欠款偿还完毕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8日,宏伟防水防腐公司与福圣公司签订一份防水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福圣公司将阿城区上京广场二期工程一标段防水工程发包给宏伟防水防腐公司施工,工程范围是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地下室顶板防水以及其他零星工程最终的工程量及工程款以防水施工实际面积结算;宏伟防水防腐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开始施工,保质保量完成了防水工程,但到2017年年底结算工程款时,福圣公司未按实际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018年9月左右,宏伟防水防腐公司与福圣公司的项目经理周建军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福圣公司欠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工程款12万元,但一直未给付;2018年12月5日,福圣公司项目经理周建军给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出具欠条,承认欠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工程款12万元,同时承诺在2018年12月30日结清,但至今未结清工程款;宏伟防水防腐公司无奈诉至法院。福圣公司辩称:第一、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将福圣公司列为被告并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与宏伟防水防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的主体是周建军,与福圣公司无关;第三、周建军与福圣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周建军给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出具欠据是他们二者之间的关系,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只能向周建军主张权利;综上,应当驳回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对福圣公司的诉讼请求。周建军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上京广场商住小区二期工程的发包方为黑龙江省龙安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承建方为福圣公司;福圣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周建军,周建军将防水工程分包给宏伟防水防腐公司;林某受雇于周建军,是周建军聘用的现场经理。2017年8月1日,宏伟防水防腐公司给蔡欣、蔡玉鹏出具施工授权委托书,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委托蔡欣、蔡玉鹏作为案涉工程现场的代理人,授权范围为签订合同的施工、竣工、验收、结算、保修及与发包方签署合同文本、谈判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2017年8月28日,甲方以上京广场商住小区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乙方宏伟防水防腐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发包上京广场二期工程一标段防水工程给乙方施工,并约定了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总额及付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条款等;合同落款处加盖甲乙双方印鉴,同时林某、蔡欣分别在甲、乙方盖章处签字。合同签订后,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开始施工,因周建军拖欠工程款,工程未依约完工。2018年12月5日,周建军给蔡玉鹏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蔡玉鹏防水工程款12万元整,2018年12月30日前结清。庭审时,宏伟防水防腐公司放弃了对福圣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授权委托书、防水施工合同、欠据、证人林某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福圣公司承建龙安公司开发建设的上京广场商住小区二期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周建军,周建军将该工程一标段防水工程分包给宏伟防水防腐公司施工,周建军与宏伟防水防腐公司之间形成防水施工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因周建军拖欠工程款,合同未履行完毕即终止,周建军给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出具的12万元欠据应视为宏伟防水防腐公司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周建军负有给该工程款的法定义务;又因周建军未能依约给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周建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周建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立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崔默

书记员冯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