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4执147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章,男,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杨道新,男,生于1963年9月1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赵天坤,女,生于1963年7月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王林涛,男,生于1962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王书杰,男,生于1964年8月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国章与被执行人杨道新、赵天坤、王林涛、王书杰为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豫1324执14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一、对被执行人王书杰与前妻仵娥玉共同所有的位于镇平县涅阳工贸区门面房两间(门面房两间两层、后院全部房产、院落,原房权证号:00×**2)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二、对被执行人王林涛所有的位于镇平县晁陂镇街北一村第四组门面房三间(门面房三间两层、后院全部房产、院落,房权证号:1501033728-1)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王书杰与前妻仵娥玉共同房地产经河南宏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为:740300元。2019年3月28日向申请人和公告向被执行人王书杰送达了评估报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认可。对被执行人王林涛所有的房地产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王林涛议价,双方议价为:600000议价。但三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2018)豫132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王书杰与前妻仵娥玉共同所有的位于镇平县涅阳工贸区门面房两间(门面房两间两层、后院全部房产、院落,原房权证号:00×**2)及土地使用权;
二、拍卖被执行人王林涛所有的位于镇平县晁陂镇街北一村第四组门面房三间(门面房三间两层、后院全部房产、院落,房权证号:1501033728-1)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李庆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朝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