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2011-1号 本院于二О一九年五月十七日对原告夏林华与被告钱晶晶、南通驰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苏068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1810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被告钱晶晶负担”内容有漏写,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810元,减半收取5905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5元,由被告钱晶晶负担”。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