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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2民初2011-1号

2011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林华、钱晶晶、南通驰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2011-1号 本院于二О一九年五月十七日对原告夏林华与被告钱晶晶、南通驰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苏068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1810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被告钱晶晶负担”内容有漏写,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810元,减半收取5905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5元,由被告钱晶晶负担”。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