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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2民初1483号

1483仲群与支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仲群;支堂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322民初1483号

原告:仲群,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支堂亮,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仲群与被告支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支堂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堂亮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8年1月17日、2018年1月19日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30000元,约定月利率3%及违约责任并出具借条。原告起诉后,被告归还原告30000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7日,被告支堂亮向原告仲群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

一、借款金额:今借到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

二、借款利率(月息):3%;借款期限:2018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7日止。……借款人:支堂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仲群与被告支堂亮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支堂亮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支堂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支堂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群支付欠款40000元(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支堂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仲 超

人民陪审员  王松生

人民陪审员  王育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梁 雪

书 记 员  舒星星

书 记 员  刘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