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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7执1065号

申请人钱普匀与被执行人吴小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钱普匀;吴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7执1065号申请人钱普匀,女,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长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小平,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2018)苏0117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未完整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车辆及行驶证交付给了申请人,就剩余的金钱给付及计算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将来如果被执行人不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随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执行案件因和解长期履行而暂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