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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1265号之一

倪合兵、王传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倪合兵;王传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7执1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倪合兵,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王传会,男,汉族,1961年8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传会名下皖A×××**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传会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清水村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希芳 来自: